离婚常常会涉及到一方要给另一方钱,或者需要给房子、车过户等情形。但夫妻双方往往担心对方是否会履行离婚协议,本期以案释法用近期北京市西城区的一个判决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吕女士和王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有以下约定:房子归吕女士,王先生自房地产证发放之日起须及时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若不及时协助办理,则王先生应支付吕女士违约金10万元;王先生应支付吕女士30万元精神损害费,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及10万元违约金。随后王先生一直未履行协议,吕女士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双方主张:原告吕女士主张王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精神损害赔偿及其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应该履行,王先生应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吕女士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吕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违约金10万元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且吕某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其就诉争房屋的过户事宜与王先生进行过沟通,另过户问题还涉及抵押权人的利益,所有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吕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30万元的主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吕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逾期支付补偿费的违约金10万元的主张,据《离婚协议》的内容,30万元的补偿费为精神损害费,故该补偿系因身份关系产生,当事人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使用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王先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吕女士过户房屋,并支付吕女士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但不支持吕女士提出的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秦嘉泽律师认为:离婚时如果双方没有财产、债务需要分割,也没有子女,离婚后再产生交集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双方有财产和子女问题,即使协议离婚时商量好了,后续还是可能产生纠纷,这就意味着这段婚姻将在你的未来生活中持续对你产生影响。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离婚协议写违约金有必要性,因为谁也不确定对方将来是否会按期履行协议,并且违约金需要非常明确的写明日期、金额以及支付方式,但从实质上,违约金消除不了对方不履行协议的可能性,违约金只是一种事后的救济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