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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对方不搬走、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759人看过

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过户,如果对方仍然不过户,可以拿着判决书自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一直不搬走,可以诉讼要求对方搬走并要求对方按照滞留房屋的时间支付使用费,对方滞留一日就要多付一笔费用。

    

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19)京0115民初25459号案例为例,为大家解释说明。在本案中,男女双方在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大兴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需要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100多万元。随后,女方支付了这笔费用,但是男方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而且赖在房屋里不搬走。女方无奈之下2019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配合过户、搬走并且支付使用费,最后大兴法院支持了女方的三项请求,女方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适用的是旧法,按照现有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明确的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有要求对方搬离自己房屋的权利,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所受损失的权利。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还依照同小区租房的价格判决男方在搬离前支付每月3000元的租金给女方。

   

在有法院的判决书后,男方如果还不配合,女方就可以直接要求强制执行。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上办事网站的公示内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beijing.gov.cn)),在有法院判决文书的情况下,不需要对方到场就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搬离,法院有强制腾退的权力,依照申请可以带人“搬家”;如果对方不支付使用费,可以执行他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内的财产。

    

这是法院判决离婚下的内容,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只要《离婚协议》明确写了房屋归谁、对方应该什么时候过户等内容,也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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