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方已支付抚养费,仍然可以要求对方额外支付孩子的医药费、教育费等费用。因为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承担孩子的日常生活之处,自然也包括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其他费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有关的案件。
案情简介:栾某2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栾某1。1994年栾某2和张某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约定栾某1由张某抚养,栾某2自1994年11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00元,至栾某1独立生活止。2008年后栾某1被诊断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也因精神问题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无法独立生活,之后一直由张某抚养照顾,2021年经海淀法院判决认定栾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张某为栾某1的监护人。
双方主张:栾某1主张栾某2支付抚养费16,300元(按每月100元计算共163个月),并且主张栾某2自2021年11月起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同时栾某2支付医药费4万余元、基本保险费用56000余元。被告栾某2主张自己经济困难,没有钱支付这些费用,也不认可自己应该支付这些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判决结果:栾某2向栾某1支付抚养费16300元及医药费10000元,合计26000余元;栾某2自2021年11月起向栾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栾某1独立生活时止。
秦嘉泽律师认为: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在抚养费之外孩子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因为社会物价、生活水平都在变化之中,子女的医疗、教育费用等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优先保护子女的利益,所以只要是出于孩子切身利益考量的费用,一般会支持父母各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