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牟XX,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05896。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05002。
被告:丁XX,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XX。
原告牟XX诉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XX的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丁XX偿还原告牟XX借款30000元;2.被告丁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7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52000元,同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共计还款22000元,其中有3000元是现金其余是微信转账。2019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尚欠30000元借款未还,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19年5月底。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丁XX至今未还款,致原告起诉。
被告丁XX未作答辩。
原告牟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条原件一张、借条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并约定2019年5月底前归还,但至今未还;3.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三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了借款以及被告在向原告履行还款。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开始,被告丁XX向原告牟XX借款,2019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共计还款22000元,同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定于2019年5月底归还。逾期后,被告丁XX未还款。经原告牟XX多次催收末果,致原告牟XX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丁XX向原告牟XX借款30000元事实存在,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牟XX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被告丁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