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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及购房款

作者:尤爱霞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案例浏览:170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6日、2018年11月15日、2019年2月15日赵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万元,3万元,12838元,用于购买某公寓。2021年10月赵某问该公司何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知其房款在2019年12月转到其他项目上去了,说其和他人共同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之前交的购房款成了该小区的首付款。赵某称不知道上述情况。之后赵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我之后,通过询问才得知,赵某只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将购房款62838元转到对方银行账户了。赵某称交付房款之后对方公司没有给我收据,置业顾问只是给我发了一张收据图片。之后,赵某换了几次手机,已经没有这个照片了。

【法律分析】

了解赵某的情况后,我让其在和置业顾问联系,看能否在发下付款的收据,经过沟通,置业顾问已经辞职,其称不记得当时的事情了,有什么事情可以和公司沟通。我让赵某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经过沟通该公司员工向赵某重新发送了收据的照片,我让赵某录下了沟通的过程,对方称收据没有给赵某,现在该收据转到其他项目上了,该公司也没有收据原件。2万元和3万元的收据上显示房间号及款项类型为定金。12838元款项类型为楼款。该房屋的总价款为157193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所以定金可以主张62877.2元,并赵某可以要求对方返还31419.4元购房款。

接受赵某委托后,我向该公司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限期和赵某签订合同,但是对方在规定的时间仍未和赵某签订合同。随后我代赵某向银川某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双倍定金62877.2元,并返还赵某购房款31419.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赵某支付自2019年2月15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赵某双倍返还定金62877.2元,返还购房款12838元及利息。收到该判决后,我发现一审法院法官未计算定金剩余部分,只计算了收据上的购房款12838元。和赵某沟通后,赵某决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方公司认为不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也向中院提起了上诉。经过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最后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赵某支付定金62877.2元外,需要向赵某支付购房款31419.4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尤律师法律提示:

     购买房屋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 (一)  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

  2. (二)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

  3. (三)  及时向开发商索要收据或者发票;

  4. (四)  如果未及时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交房时,要及时维权。


尤爱霞律师,河北经贸大学硕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尤其在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及劳动法与企业人事统筹,专注于企业用工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4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