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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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东力(002164)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

发布者:洪志超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金融证券 |472人看过

根据2021年1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第【2021】2号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宁波东力于2018年7月2日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要求宁波东力对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因此如果您在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的股票,并在此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则可以联系本律师进行索赔,联系方式为hong_zhi_chao@126.com。

 

目前关于宁波东力虚假陈述的案件,已有投资者提起诉讼。关于案件的索赔我们将不收取基本的律师费,根据投资人拿到的赔偿金按比例收取律师费,尽量减少投资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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