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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最终成功不予起诉

发布者:李宏宇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2日 1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赖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李宏宇律师团队有效工作,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01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赖某某被某某森(深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聘请,从事翻译工作。该公司主要以办理商务签证的方式将菲律宾人从菲律宾引进到中国境内,菲律宾人到达中国境内后,并没有按照商务签证上的要求到相关公司进行商务活动,而是经介绍给他人雇请为“菲佣”,非法从事家政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赖某某负责充当翻译负责将“菲佣”的相关资料和申请引进人才的资料翻译成中文,以及协助公司领导牛某将相关的材料送到外国专家局、菲律宾驻广州领事馆申请工作签证。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牛某等人向海口市外国专家局递交了16份菲律宾籍女性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其中10名菲律宾籍女性已完成海口市外国专家局的审批手续。因新冠疫情影响,目前只有其中3名菲律宾人成功进入中国大陆,并由牛某等人提供给中国大陆雇主,非法从事家政服务。

2021年2月27日,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02 工作经过

案发后,赖某某家属找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宏宇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本案李宏宇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迅速开展工作。

由于当事人家属进行委托时,该案件已处于被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的阶段,时间非常紧张。因此李宏宇律师团队第一时间针对该案件进行了团队内部讨论及安排相应的计划,不仅着力于开展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申请阅卷熟悉案情的工作,同时还为当事人出具并向福田区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力图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中,李宏宇律师团队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出发,详细阐述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现实性与可能性:首先,赖某某在客观方面仅实施了翻译资料等工作,没有实际实施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次,赖某某系初犯,其帮助公司负责人进行犯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此外,赖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案件事实也已基本查清;对赖某某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它情形。综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不存在串供和毁灭证据的可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有利于其改造回归社会,以展现刑法的谦抑性。

经过李宏宇律师团队坚持不懈地努力和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终于同意了李宏宇律师团队的申请,将赖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后,虽然经历了2021年7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但由于李宏宇律师团队前期做了充足而全面的准备工作,一切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当侦查机关自2021年8月2日补查重报后,李宏宇律师团队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案件能够取得更为圆满的结果,多次会见赖某某,与赖某某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将后期补充的案件材料进行整合,对整个案件的案卷进行反复认真阅读和多次分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结合李宏宇律师团队对刑事案件多年的研究和实操的丰富经验,就赖某某案件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在于:犯罪嫌疑人赖某某为公司的翻译,仅从事了翻译及递交材料的工作,没有实际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赖某某仅协助牛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犯罪行为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系初犯,在犯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并从赖某某自身出发阐述对其不予起诉的可能性。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听取了李宏宇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后,最终认定赖某某虽然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李宏宇律师团队“维权护法,永不言败,长于应变,周密果敢”的原则贯穿工作始终,积极寻找有利因素,提出了不起诉的建议,最终也被予以采纳,使得本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03案件分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偷越国(边)境行为下了定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在本案中,某某森(深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办理商务签证的方式将菲律宾人从菲律宾引进到中国境内,但并没有按照商务签证上的要求到相关公司进行商务活动,而是经介绍给他人雇请为“菲佣”,非法从事家政服务,属于“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此牛某等人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而犯罪嫌疑人赖某某作为公司员工,虽然协助牛某等人进行了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仅起次要作用,因此检察院采纳了李宏宇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0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05团队业绩介绍

李宏宇律师团队始终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服务理念,实际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水准及显著效果的法律服务。

近三年来,李宏宇律师团队为委托人提供的刑事法律服务涉及普通犯罪、经济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及非诉合规等方面。

李宏宇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刑辩服务,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后工作。

4.二审阶段:研究一审判决;代被告人撰写上诉状;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收集新的证据;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若不开庭,向法院递交新的证据及书面代理意见。

5.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及辩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申诉;刑事国家赔偿的诉讼代理。


李宏宇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深圳大学刑法学学术性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