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宏宇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宏宇刑辩律师团队有效工作,最终检察院做出予以不准批捕的决定。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此前一直在东莞市某帽业有限公司从事帽加工工作,未经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找到相应的商标后,在其加工的帽上印刷注册商标。
2021年5月末,工商局执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工厂生产的以上假冒产品,并移交给相应的公安机关。经查,该批假冒产品共计7000个,涉案金额达七百余万。
2021年7月29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代理经过:
事发后,刘某某家属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宏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案宏宇刑辩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迅速开展工作。
在做好相应准备后,李宏宇律师第一时间到东莞市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出示授权材料,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并且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向嫌疑人了解部分案情和证据线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刘某某辩解及其向公安提交的证据,宏宇刑辩律师团队坚信以刘某某目前的证据,其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不足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宏宇刑辩律师团队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前,结合事实与法律,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与办案警官多次沟通,但由于办案机关认为仍有同案人员未到案,取保候审可能串供,申请的结果不尽人意。
但宏宇刑辩律师团队没有放弃,而是继续深入研究案情,继续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结合法律与事实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研判,通过结合证据及辩解,从犯罪手段上、行为、方法、对象、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后果等方面,仍认为刘某某行为情节轻微,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新的法律意见。
在宏宇刑辩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最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东莞市公安局也于2021年9月3日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将其予以释放。
虽然从接到委托到检察院不予批捕只是短短两个月,但这成果是与宏宇刑辩律师团队对案情进行详细研究,时刻了解当事人情况,及时跟进办案机关的进度等的努力分不开的。宏宇刑辩律师团队将“维权护法,永不言败,长于应变,周密果敢”的原则贯穿工作始终,积极寻找有利因素,最终使得本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律师观点分析: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根据法律规定,不予以批捕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第三,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第四,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初犯,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退赃等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节,此外根据办案机关调查,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无逮捕的必要,因此检察院最终做出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