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简介:
李某在担任某公司仓库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该单位各种五粮液酒2511箱及各年份的添宝威士忌酒1400箱共计价值人民币6979326元非法占为己有。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抢劫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据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程律师在接受李某委托后,认真研究李某职务侵占案情,通过对其量刑情节的确定为其进行诉讼,最终李某获得从轻判罚,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十二年。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