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简介:
自2004年4月自2006年5月期间,李某、顾某、英某等26人先后纠集在一起,在本市的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时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案是全国第一起“碰瓷案”被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审批后也成为“最高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587号” 在全国法院被同类案件作为审批参考。程鹏律师在巨大压力下接受李某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最终其作为第一被告人被法院从轻判决,相比其他同案被告这个结果可以说是最好的了!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