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青春已耽误,想要金钱来弥补】
吴某与陈某在一次美术展览上,经同事引荐而一见钟情。吴某在展览结束展览后对陈某念念不忘,于是对陈某展开猛烈追求。很快,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吴某常常到陈某出居住。两年以后,陈某得知吴某早已有了家室,便强烈要求与吴某分手,而吴某仍惦念着自己的老婆孩子也不愿破环家庭。
陈某回首与吴某相处的日子,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和严重伤害,便向吴某索要“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吴某既为了弥补心中的愧疚,也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就答应给陈某6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后陈某则多次找到吴某,然而吴某却一再推托,不愿给付。
【青春损失费是否于法有据】
尽管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不能得到“青春损失费”的。
陈某与吴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实质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虽然以欠条形式约定,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使已婚男方自愿对第三人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董律的三言两语】
有部分人认为已婚男性骗取女性的青春,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付出相应的代价。但考虑到社会影响,如果承认“青春损失费”,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产生“得不到人也能得到钱”的想法,从而影响正常的婚姻秩序。不过,已婚男性与第三人女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并非一概解释为赠与,如果是对双方过往共同花费的梳理和补偿,则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