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少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
本律师为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
被告:刘X。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张X偿还借款224484.6元;
2.请求判令张X的配偶刘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张X、刘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张X从2022年2月19日开始逾期。原告现要求被告张X偿还的借款金额为224484.6元,其配偶刘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望判如所请。
张X辩称,认可王X的诉求,其确实欠王X这些钱,当时借钱是用于还做工程时欠下的钱。其媳妇刘X后来才知道借钱的事。因为刘X与王X是同事,不想把关系弄僵,而且王X也着急用钱,刘X就想办法还给王X钱。
刘X(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X与刘X于2006年2月20日结婚,于2022年4月13日离婚。
2021年4月起至2022年2月,张X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王X借款,王X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将信用卡借给张X使用的方式共出借362080元,张X先后偿还127595.4元。刘X于2022年2月21日与王X通过微信聊天确认了张X的欠款金额并承诺还款,并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微信向王X偿还10000元。至今,张XX欠王X224484.6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X尚欠王X借款224484.6元的事实,有转账记录、张X陈述等证据证实,王X要求张X归还224484.6元借款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欠款发生于张X与刘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张X称借款时刘X不知情,但是刘X在事后承诺还款、偿还部分欠款的行为,可认定为系对涉案债务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张X与刘X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2244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