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海军|时间:2020年06月17日|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03号 原告A,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