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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计价问题审判观点评析(一)

发布者:杨光海 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31人看过


   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计价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行业惯例通常有三种:

   (一)总价合同。指根据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包人给付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的款额为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俗称总价包干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和内容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给付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结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

   (二)单价合同。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实际支付时根据实际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乘以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工程款。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实践中,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施工合同就是典型的单价合同。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约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在工程实践中,当事双方采用最多最广泛的的合同形式是前两种,即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形式,除开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很多选择固定价款(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计价结算的方式签订合同,之所以选择固定价款方式计价,发包人意图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量”和“价”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人,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尤其是在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不一致时,或者招投标时未采取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投标的,固定价款合同隐藏着较大的结算风险。所谓固定价款,是建立在合同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固定不变的基础上的。采用招标图纸签订或者工程量清单签订的合同,其固定价款所对应的承包范围就是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工程内容。当实际施工图纸与工作内容与招标图纸发和工程量清单内容生较大变化时,往往会产生大量变更和新增项目,此时原固定总价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不能再以原固定总价进行结算,由此导致新增工程量的工程价款自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发承包双方往往对于新增工程量是否包含在固定价承包范围内产生较大争议,而审理法院对此问题如何作出认定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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