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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常用法律

作者:曹树明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620次举报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8978-1996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5.2.2.4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

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的1/2处采样。

5.2.2.5注意事项

a.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但当水面有浮油时,采

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b.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c.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

于测定。

d.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e.采样时应认真填写“污水采样记录表”(表12—3),表中应有以下内容:污染源名

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

姓名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具体格式可由各省制定。

f.凡需现场监测的项目,应进行现场监测。其它注意事项可参见地表水质监测的采样

部分。

5.2.3污水样品的保存、运输和记录

 污水样品的组成往往相当复杂,其稳定性通常比地表水样更差,应设法尽快测定。保存

和运输方面的具体要求参照4.2.3.4地表水样的有关规定和表4—4执行。

 采样后要在每个样品瓶上贴一标签,标明点位编号、采样日期和时间、测定项目和保存

方法等。)

 

3、《水和污水监测分析方法》(采样过程中瓶子要做一定处理,比如采样含锌的污水,需酸淡洗;采集钍用聚乙烯瓶,用(1+1)硝酸荡洗)

 

4、《水质采样、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不同的污水和金属含量如何保存,比如锌P HNO3 ,1L水样中加浓HNO310 ml进行保存)

 

5、《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如何移送给公安机关也有相应规定)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意见》(行政执行过程中的证据转化为司法过程中证据)

编者注:本文摘选自曹树明律师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

曹树明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辩专业律师,中级会计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初级心理咨询师。曾在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食药环大队,看守所,派出所等岗位工作十余年,曾参与办理过安丘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昌邑杜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潍坊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安丘3.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主办过李某杀妻案,赵某放火案,周某诈骗案,宋某抢劫案等大量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刑警出身的律师辩护更专业.

曹树明律师现已出版《诈骗罪辩护指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罪辩护指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辩护宝典》等多部刑事辩护专著,对刑事犯罪辩护有较深的研究.

曹树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特别是一批从公检法辞职的,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

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打造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辩护用我,用我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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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明律师,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会计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曾在刑警大队,经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