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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常用法律规定

作者:曹树明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72次举报



潍坊故意杀人罪律师曹树明 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  

 

Part one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Part two  故意杀人行为的分类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PartTHREE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1999]217)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注】 (20015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自2001526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作者介绍:  曹树明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辩专业律师,会计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曾在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食药环大队,看守所,派出所等岗位工作十余年,曾参与办理过安丘李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昌邑杜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潍坊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安丘3.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主办过李某杀妻案,赵某放火案,周某诈骗案,宋某抢劫案等大量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刑警出身的律师辩护更专业.

曹树明律师现已出版《诈骗罪辩护指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罪辩护指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辩护宝典》等多部刑事辩护专著,对刑事犯罪辩护有较深的研究.

曹树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全国各地重大刑案辩护,并聚合了一批拥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特别是一批从公检法辞职的,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精英作为律师团队。

我们的工作目标:努力打造中国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敢打硬战,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唯一目标!

曹树明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586363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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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明律师,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会计师,法税同审专家讲师。曾在刑警大队,经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