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前不久,我们已经和大家分享了新《条例》对于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今日我们将分享《条例》与土地使用权人关系密切的宅基地管理这一部分的相关规定,并就遇到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行为之救济方式进行简要解析。
一、《条例》中关于宅基地管理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二、遇到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行为之救济方式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不履行审批职责或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则农村村民既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也可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遇到村委会强制农村村民流转土地、违法收回宅基地、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等违法行为,农村村民要先分清行政行为主体再采取法律措施,如前述违法行为系村委会根据法律、法规或规定的授权自行实施的,则村民可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前述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为逃避法定的征收程序,而委托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则可以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