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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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9人看过


导读: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而需提起行政诉讼时,确认自身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就成为了启动行政诉讼维权的第一步。那么如何进行初步判断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二、律师解析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行政相对人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员,均可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如何理解这两种主体的概念,就相对重要。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向、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对某公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民即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是指的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常见的有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如加害人张某违规驾驶非机动车,造成受害人李某严重的损害结果,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且未依法追究张某法律责任的,则李某作为与该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张某的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普通当事人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简单初步的理解。即,判断自己是否为某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看该行政行为是否是针对自己作出的。如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发布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等征收文件中,是否明确的载明了自己是被征收人、是接受补偿的主体,如是,则当事人可针对侵害自己权益的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当事人作为某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是适格的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对于行政相关人,可以这样理解,即,虽然当事人不是某一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可能因此或实际上已经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结果。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片面的优惠政策,导致当事人公平竞争的权利遭受到侵害,则该当事人(公平竞争权遭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到案件中来看,则是:当事人可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经有权行政机关批准,便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关于授予其独家经营管道天然气业务的框架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框架协议无效,以保护自己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要注意,除了前述两种较为容易辨别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情形之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当事人自己无法辨别、无法确定的诸多情形;且实际上,在立案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会因为原告主体错误、或法院认为原告不适格等情况,而无法及时立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针对这个问题,当事人在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在确定正确的原告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并进行权利救济,避免出现原告不适格等情况而耽误了宝贵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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