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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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享八】公司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96人看过


导读: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兑现承诺、认真履行行政协议职责具有积极引导作用。此外,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审判经验,不断丰富行政协议案件审判实践积累。近期,京言律师团队将在每个工作日和大家分享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并就典型案例进行简要解析,以便于各位读者朋友理解和适用。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融安县政府)根据融安恒裕香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公司)提交的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报告,作出答复:同意出让30亩土地给恒裕公司作为茶油深加工项目建设用地;通过竞拍方式获得该地后,当建设投资达180万元时,出让地价超过每亩3万元部分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建设资金以加快建设进程;要求投产第四年产值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50万元以上,否则恒裕公司需返还出让地价超过每亩3万元部分的资金和同期利息。2012年4月23日,恒裕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恒裕公司于2012年底正式投产,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9.19万元,上缴税费7.97万元。2013年9月30日,融安县政府对恒裕公司要求以技改扶持资金形式兑现专项补贴资金166.84万元的请示决定暂不兑现。2014年1月13日,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恒裕公司机械设备价格认证:恒裕公司存放于厂内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认证价格合计为783.7万元。恒裕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融安县政府履行承诺的优惠政策,即给付涉案答复中第一点允诺的资金。诉讼中,融安县政府提出抗辩,其不兑现承诺是因恒裕公司未达到年产值2000万元、年税收150万元的要求。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融安县政府在恒裕公司达到原允诺的条件后,就应当履行其允诺,支付恒裕公司扶持资金。遂判决:融安县政府支付恒裕公司166.84万元。融安县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恒裕公司建设投资达到180万元的条件,但至本案诉讼时,恒裕公司一直未达到年产值2000万元、年税收150万元的条件要求,其请求返还扶持资金的条件未成就。融安县政府作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按现行法律规定,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但其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双方义务具备相互抵销的情况下,融安县政府无需先行兑现扶持资金。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裕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行政协议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救济自身权益的路径,通常为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途径促使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或者合同性特征,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且权利的行使不违反行政性要求的,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当事人,如主张抵销的权利。本案中,根据义务履行以及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同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协议相对人履行返还义务。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完全相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抵销主张,避免协议相对人通过本案诉讼获得相应款项之后,行政机关另行通过申请非诉执行路径主张权益,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高效、实质地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四、律师提示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规定,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根据前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和兑现其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承诺或签订的行政协议,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权益及信赖利益。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但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同时该解释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可采取的措施,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行政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基本对等的,所以,行政相对人除了对行政机关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通过起诉等方式进行救济外,行政相对人还得要自己遵守协议约定,并积极履行协议义务,尤其在行政协议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取得相关利益附加了条件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在未能达到经双方确认的条件前,不能通过起诉行政机关来取得相关利益,否则将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的合理利益。故,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确定的义务时,一定要先看看自身是否存在问题,即是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条件、未正确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迟延履行重要义务导致协议已无法履行或行政机关承诺已无法兑现等。在了解清楚协议未能按时充分履行的原因后,行政相对人对于自身原因或问题,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在自身解决了相关的问题并达到约定条件后,若行政机关仍存在违约行为的,则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以避免贸然起诉造成自身诉累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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