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河南省某县某村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陈女士认为其自出生就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且户籍仍未迁出,故其应属于安置补偿对象。但动迁方认为,其已经以户为单位对该村村民进行了安置补偿,且陈女士已经外嫁他村,虽然户籍仍在本村,但早已不在该村生产生活,也不履行村民的相关义务,故其已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应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律师解析
实际生活中,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外嫁女”有的是在外长期打工,有的是嫁给了城市居民,还有的是离婚后又重新回到娘家生活,但由于各自在村里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宅基地分配使用等具体情况均有所不同,所以她们能否作为安置补偿的对象,并取得合理补偿,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政策及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的进行区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更强调要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宅基地管理的重要目的。所以,拥有村内户口且作为家庭户成员的外嫁女所享有的相应宅基地权利及居住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其相应权利不受侵害。所以,行政机关单纯的以婚姻或户籍情况作为是否对外嫁女进行安置补偿的判断标准或条件,不但有违相关法律规定,还侵害了外嫁女本可能获取的补偿权益。此外,我们应当明确虽然并非所有的外嫁女都可获取补偿资格,但也应知悉和了解满足哪些条件及标准的外嫁女可以获取合理补偿。应当认为这样的认定标准首先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其次应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综合标准而非单一标准。
具体来看,根据法律规定,获取补偿权益的主体应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即征收或拆迁活动的补偿对象应该为该村村民,而是否系村民则主要以户籍为主并参考其他因素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故外嫁女要想取得村内安置补偿首先需要看其户口是否未迁出并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外嫁女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生活,且即便外嫁女因长期在外务工导致其未实际在原村内进行生产生活的,根据现行国家对外来务工人员权利保护的相关政策及导向来看,有关征收方也不能一概以其未常住村内且未生产生活为由剥夺外嫁女的待遇及权利。再次,要看外嫁女是否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即如果是,且征收方拒绝对外嫁女进行补偿安置的,则是直接侵害了外嫁女依靠该土地生活的合法权益;最后,要看外嫁女是否已经在其他经济组织享受了相关的村民待遇,如果没有,则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即其补偿安置权益应予以保障。除前述的判断标准外,外嫁女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等因素也应当在征收或拆迁过程中作为是否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参考条件。
综上,征收方或拆迁方应当在调查清楚前述基本情况及事实的前提下,再行作出关于不会侵害外嫁女作为村民所享有的人身和居住权益及享有的村民待遇的补偿认定。而外嫁女对于征迁方未进行实际调查仅以单一标准便剥夺自身安置补偿资格的行为,应积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