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村委会应主动公开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等相关事项,并接受村民监督。村委会拒绝公开的,村民可以合理理由请求村委会予以提供或公开,村委会仍拒绝提供或公开的,村民可通过履行村民监督权利提请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村委会予以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的规定,村委会就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应当履行及时且主动公布的职责以便保护村民的知情权,并有利于村民根据已公布的相关重要信息就与在村内生活的相关事宜作出决定。村民想要获取有关村务管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时,最好通过向村委会提交内容明确、完整的《村务公开申请书》来请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这里的明确、完整是指,村民应当提交包含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想要获取的文件或信息的具体名称、想要获取的有关文件的原因与合理理由、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及期望时间、有关证明附件等完整内容。村民在确认想获取的信息内容及草拟好申请书后,便可签字后向当地村委会提交申请,但为了便于存证,村民最好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寄出文书,以便后续作为村民已经提交申请的有效证明。
村委会对其公开的信息要保证其真实性,并要接受村民的查询。如果村委会拒绝主动公开有关村务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村民关于公开与其权益相关的重要信息文件的请求,亦或是村委会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则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在合理期限内,若有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则村民可依法就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际生活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着村内事务、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及其他在村内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文件,当村民朋友想获取与自身权益或村内重大事务有关的信息或文件时,可及时通过向村委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来取得,但村民朋友也要注意,无法及时获取的也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避免自身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