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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1340人看过


【最高法院判例】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东梅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港闸区政府于2007年4月8日作出的《街道(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赔偿周东梅因港闸区政府作出变动情况登记表而受到的各项损失98923元。”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周东梅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因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亦应不予审查。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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