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是在土地已被批准征收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土地已确定被征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有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的权益可在后续具体的补偿安置环节中得到救济。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在村集体土地未经征收,新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规定了征收补偿办法、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还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实质上包含了征收房屋决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显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文号:(2020)最高法行再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