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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令》未载明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600人看过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作出《清障令》未载明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裁判精要: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其目的在于排除危险、保障汛期行洪通畅,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高其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即在沅陵县沅陵镇凤凰山社区下侯家溪口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拦河堤坝,影响了河道的行洪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沅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沅陵县政府组建的负责防汛工作的指挥机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在河道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障碍物的设障者高其树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障碍物的清障令。但是,沅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2号清障令时,未告知高其树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违反正当程序规定。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沅陵县政府作出2号清障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13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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