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过程中,征收方以行使行政优益权为由,撤销已生效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何判断其撤销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遇到此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应当先看看征收方是否符合启动行政优益权的必要条件。
一、法律规定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300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既然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也使用了“违法变更、解除”的表述,那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审查就是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就要具备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事由的前提条件,具备事实根据,履行正当程序,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
二、律师解析
应当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需得满足法定条件,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条件欠缺,行政机关则无权行使,且即便行使了该项权利亦不成立,更不对生效行政协议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现行司法实践,行政机关启动行政优益权,需要首先符合以下必要条件:即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该事由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必要法定条件。具体来说,要看:
一是,生效协议内容是否存在任何可能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情形;
二是,补偿协议的继续履行,是否会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结果;
三是,征收方是否存在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意解读、违法解读,该解读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是,征收方就继续履行补偿协议将严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进行了充分的举证。
如果征收方根本不满足该项必要条件及该条件项下的相关参考因素,则应当认为征收方根本无权行使行政优益权。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诉请撤销该违法撤销补偿协议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