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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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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村委会为了实施旧村改造,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土地纠纷 |831人看过


导读:集体土地征收中,当事人比较常见的是,征收部门通过法定征收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但除了此种方式外,村委会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通过收回土地的方式来使用土地。但即便如此,当事人也要谨防此项程序的正当性,及是否合法合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最高法院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5987号 行政裁定书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西青区政府作为其辖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批准机关,具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审批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其次,杨伍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平房改造是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整合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且杨伍庄村委会进行平房改造履行了村民自治、民主议定程序,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第三,西青区政府在收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后进行了审批,并且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回杨伍庄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函》。综上,西青区政府批准杨伍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若是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则除了要走相应的审批程序外,还应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否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维权。此外,宅基地属于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若村委会收回基本农田等农用地,并转为建设用地时,还应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并履行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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