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协议未附生效要件的情况下,行政协议经当事人及行政机关签字或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当事人想让协议效力发生变更,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么作为行政协议的相对方,当事人若想要已生效的行政协议效力发生变更,可采取哪些方式呢?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解析。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律分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想已生效的行政协议发生效力变更,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撤销、解除行政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
具体来说:
1、确认协议无效: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举证证明行政协议确实存在重大且违法的情形
2、撤销行政协议:当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可诉请法院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协议
3、解除行政协议:当行政协议存在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之情形时,当事人可诉请法院解除已生效的行政协议
4、协商变更、解除协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的方式,使已
最后,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发生协议效力变更的情形与协议效力变更的结果存在明显区别,在遇到可能使协议效力发生变更的相应情形时,当事人还需通过法定程序或行使权利,才能使得生效协议效力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