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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作出和生效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994人看过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行为作出和生效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裁判精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与行政相对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作的意思表示,因此,行政行为作出和生效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即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确定力。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主体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和有预期的判断,作出一定的行为,从而获得的利益值得保护。因此,行政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保持该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以实现行政秩序的稳定。本案中,申请人范献林主张其在领取被诉契证后,基于对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信赖,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在案涉土地上兴建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因此,人民法院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保证范献林的居住权和兰青商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作出裁判。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6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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