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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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固定被告举证期限的重要性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行政复议 |427人看过


导读:

不少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不熟悉行政案件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常常忽略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并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那么,为何举证期限这么重要呢?本文将进行简要解析。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若诉讼双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针对原告来说,原告可通过书面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述明延期举证的理由,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决定。而对于被告行政机关来说,其若想申请延期举证,时间必须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超过举证期限未举证,且未申请延长期限的,视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其所作出的诉争行政行为亦没有相关证据。

那么为固定被告的举证期限非常重要呢?原因在于,首先,在知悉且固定了举证期限后,如果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也未及时申请延期,那么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视为被告的抗辩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这对于原告而言,无疑是非常有利的。当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请成立,那么原告胜诉的可能性也就相对更高。其次,固定起诉期限,系为了防止被告利用举证期限,无正当理由的迟延举证、恶意举证的行为。具体来说,由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所形成的时间应当在被告作出诉争行政行为之时,故被告完全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除非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没有相关合法依据,才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制造证据。因此,固定起诉期限,也是为了避免被告恶意的制作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故,原告在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的第20日左右,一定要及时问询法官,被告的举证期限届满日,被告是否提交了答辩资料及证据。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需要再和法官沟通确认,被告提交举证情况,以便固定被告举证期限,并保护好原告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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