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少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不熟悉行政案件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常常忽略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并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那么,为何举证期限这么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二、律师解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若诉讼双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针对原告来说,原告可通过书面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述明延期举证的理由,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决定。而对于被告行政机关来说,其若想申请延期举证,时间必须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超过举证期限未举证,且未申请延长期限的,视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其所作出的诉争行政行为亦没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