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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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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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能否否认已生效补偿协议的效力,且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297人看过


律师答复:

征收方否认已签订且已生效的补偿协议的效力,且拒绝履行补偿协议的,应当存在法定情形且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征收方不可单方否认补偿协议效力,且无权拒不履行协议。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6818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本案时明强的母亲王秀荣(已去世)生前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协议,本案时明强继承其母亲的协议权益要求二七区政府履行协议。虽然时明强曾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时明强的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王秀荣与时明强一家并不在同一户口中,二七区政府提出王秀荣与安置指挥部签订的行政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二七区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且二七区政府仅通知时明强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现二七区政府以涉案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二七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根据该裁判观点,应当认为,在补偿协议已经生效的情况下,除非征收方变更、解除补偿协议,或者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及相关证据,否则征收方无权否定已生效补偿协议的效力,并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故,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时,可先了解清楚其不履行协议的主要原因,然后视情况采取法律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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