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九)项以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重复起诉和受生效判决羁束,均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重复起诉应当符合前后两次起诉的起诉人和诉讼标的完全一致,诉讼请求相同或后一次诉讼请求为前一次所包含;而受生效判决羁束,只要前后两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同一个即可,无需起诉人是完全一致。但是,无论是重复起诉,还是受生效判决羁束,被诉行政行为相同,这是必备要件。本案中,肖家平等六人第一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拆迁补偿决定,与本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两次起诉诉讼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并不相同。一审判决以重复起诉和受生效判决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显属不当。二审裁定未采纳一审裁定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还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合理归纳和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不能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自行明确或变更诉讼请求,不得随意篡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肖家平等六人一审请求为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赔偿因拆迁、上访维权造成的损失。该诉讼请求显然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赔偿请求,诉讼请求是明确的。一、二审却以自己的理解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其诉讼请求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认为是强制拆除行为,未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据此作出的审查判断理由显属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裁判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1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