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院案例】重复起诉和受生效判决羁束的区分及法院不得随意篡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2159人看过


裁判精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九)项以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重复起诉和受生效判决羁束,均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重复起诉应当符合前后两次起诉的起诉人和诉讼标的完全一致,诉讼请求相同或后一次诉讼请求为前一次所包含;而受生效判决羁束,只要前后两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同一个即可,无需起诉人是完全一致。但是,无论是重复起诉,还是受生效判决羁束,被诉行政行为相同,这是必备要件。本案中,肖家平等六人第一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拆迁补偿决定,与本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两次起诉诉讼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并不相同。一审判决以重复起诉和受生效判决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显属不当。二审裁定未采纳一审裁定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还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合理归纳和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不能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自行明确或变更诉讼请求,不得随意篡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肖家平等六人一审请求为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赔偿因拆迁、上访维权造成的损失。该诉讼请求显然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赔偿请求,诉讼请求是明确的。一、二审却以自己的理解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其诉讼请求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认为是强制拆除行为,未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据此作出的审查判断理由显属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裁判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1741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