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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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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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1590人看过


律师答复:我国的法律位阶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殊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进行排列。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申8524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总局办法》与《2015年省办法》均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原则上均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审查的依据。《2017年总局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2015年省办法》属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者之间非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对于二者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位阶与选择适用,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立法法等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仍应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有关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的选择适用精神亦可参考,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故在遇到行政法律规范就同一事项规定不统一的情况时,可以参照前述最高法院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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