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适格被告方面也存有一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即说明,即使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而不能简单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迳行裁定驳回起诉,除非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裁判文号:(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