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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莹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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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行政复议 |638人看过
2005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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