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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3日|分类:行政复议 |660人看过


【最高法院案例】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精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是指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此种情形中,起诉人并非一定是生效判决的起诉人,包括生效判决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联的案外人。生效判决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拘束力。本案中,郑胜晚、伍栋梁曾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援建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过民事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争议,与本案对签订协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属于同一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究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确实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救济。郑胜晚、伍栋梁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两人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过民事诉讼,但是终审民事判决的结果已经对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确认,协议效力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郑胜晚等人又针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受民事生效判决的羁束。一、二审裁定驳回郑胜晚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


裁判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5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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