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具有直接管理职责,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dai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裁判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6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