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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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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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8日|分类:行政复议 |1764人看过


律师答复: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派出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级政府的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dai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街道办事处系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且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虽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它承担着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和管理职能,因此街道办事处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针对街道办事处作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街道办事处为适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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