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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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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养殖场被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654人看过


【最高法院案例】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养殖场被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裁判精要:一、二审业已查明,申请人于1994年通过事实租赁的方式取得东龙头居委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建设了被拆除的养殖场,租金仅交至2005年。申请人并不具有相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手续,仅对其建设的养殖场及地上附着物具有事实上的所有权。二审据此认定申请人对案涉土地的地上价值不享有权益,案涉土地性质的变化与否对其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额并无直接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申请人有关土地性质导致其赔偿标准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案涉房屋不具备任何合法有效登记手续,一审仍参照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在地面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的补偿事项,按照上限标准计算出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赔偿金额,已经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按照案涉项目的补偿标准,支持了申请人上诉请求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并将一审判决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调整为贷款利息损失,进一步完善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3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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