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养殖场被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裁判精要:一、二审业已查明,申请人于1994年通过事实租赁的方式取得东龙头居委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建设了被拆除的养殖场,租金仅交至2005年。申请人并不具有相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手续,仅对其建设的养殖场及地上附着物具有事实上的所有权。二审据此认定申请人对案涉土地的地上价值不享有权益,案涉土地性质的变化与否对其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额并无直接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申请人有关土地性质导致其赔偿标准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案涉房屋不具备任何合法有效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37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