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常生活中,当发现房屋周边存在违法建筑,应当怎么办?因违法建筑受有损害的当事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查处,或就违法建筑事宜进行投诉举报。但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还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单位及个人就违法建筑进行举报的权利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能否就行政机关不予查处或拆除违法建筑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是为了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于相关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人则可以依法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如果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受理对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职责,但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投诉、举报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