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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莹莹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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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工程建筑 |339人看过
【最高法院案例】当事人不认为房屋构成违法建筑,所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裁判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东湖管委会作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被授权具有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东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及现场查勘,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彭永胜也未提交合法建房手续或房屋产权证明,东湖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相关规定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经公告、催告程序,并告知彭永胜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之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告知诉权。上述行政行为的作出基本符合法定程序。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9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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