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规定:“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审批新建村民住宅用地。”第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本案中,梁洪勇
裁判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3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