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征收方不履行补偿职责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要求征收方履行法定的补偿职责。但起诉前,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确认适格被告。不少被征收人认为,只要与征收行为有关的就可以当被告,殊不知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应当明确的是,告的多不如告的对和告的准。只有被告适格,诉讼程序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救济。那么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之诉中,存在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法院会怎样处理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若法院发现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存在被告均不适格的情况,可能不予登记立案,也可能会对被征收人进行指导和释明,要求被征收人变更被告。若法院发现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存在部分被告适格部分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法院可能会让被征收人撤回对该不适格被告的起诉,也可能会让被征收人变更被告。如果被征收人拒绝撤回或变更被告的,法院可能会作出驳回被征收人对该不适格被告起诉的裁定,并根据适格被告对应的法院审级,决定受理并审理案件或直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