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复:
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通常情况下其效力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当会议纪要的内容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才可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一般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原因在于内部行政一般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且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借助内部行政行为如发布会议纪要的形式,来规避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这种会议纪要看似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实际上应属于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故,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这种已经被实质外化的行政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在判断某一会议纪要是否可诉时,要着重掌握以下几点:第一,除了会议纪要外,是否有其他的与会议纪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可供行政相对人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如果有,则行政相对人可起诉该行政行为,以提高权益保护的效率;第二,若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仅有会议纪要的,则行政相对人首先要看作出该会议纪要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其次要看该会议纪要是否对外作出,如是否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公开或向社会公众公布,再次,要看该会议纪要是否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或限制了权利;最后看该行政行为是否实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