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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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应另行提交诉状?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1087人看过


律师答复: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无需再另行或分别提交诉状。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上述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要求,而非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起确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强制性要求。故,法院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或以当事人未另行提交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状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行为或裁判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针对法院以未另行提交行政赔偿诉讼为由不接受诉状、也不作出裁定的行为,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及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之规定,进行投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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