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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高X、惠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边祈华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X以回收废旧钢材为业。2019年2月,张X经人介绍联系惠X,收购惠X的航吊,该航吊放置在高X出租给惠X的厂房中,协商的收购价格为每吨1800元。

张X找人用氧气切割机拆除航吊,在拆除完航吊主体,工人们收工完准备吃饭时,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将该厂房中停放的高X的吊车(重型专业作业车)引燃烧毁。后消防大队出警灭火,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排除工人施工过程中引燃外保温层材料造成火灾。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X将张X、惠X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高X损失六十万元。一审中,高X和惠X均委托了律师,张X没有委托律师。经评估,该吊车在烧毁当天的市场价值约为三十五万余元。一审判决张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高X三十五万余元,吊车残值归张X所有。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X意识到不找律师根本不行,自己压根说不到点子上,再耽误错过了上诉期,等判决生效了,就只能依据生效判决老老实实赔偿高X三十五万余元了。张X几经打听,找到边律师及其团队,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边律师及其团队向张X说明了团队拟定的代理方案,张X表示满意,并马上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边律师及其团队立即开展工作,查看事故现场,起草上诉状,调取一审全案卷宗,针对本案专门全面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该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认真分析对方存在的过错,以及张X一方存在的机会。

经过梳理,边律师及其团队发现:第一,高X作为案涉厂房的所有人,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存在严重的过错;第二,高X为了获取高额拆迁赔偿,在涉案厂房内壁喷涂了易燃的泡沫层,将该案涉厂房作为保温室使用,具有重大过错,且具有不正当性;第三,高X在废弃的厂房放置重要财产,本身也具有过错......。这些都是一审时张X没有提出的,或者没有向法庭说清楚的。

在边律师及其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采信了边律师及其团队提出的主张,并将部分观点采纳作为裁判的理由,为张X较一审判决减轻了十几万的赔偿责任。张X对边律师及其团队付出的努力非常感谢,对二审中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过错的认定上。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张X一方不承担责任是不可能的,既然这样,那就只能向尽量少承担责任的方向努力。本案属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原则,就是说,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如何找到减轻张X一方过错程度的证据,同时找到高X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这将成为决定案件结果走向的重中之重。

遗憾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张X并没有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而是自己去办理,耽误正常工作事小,错过了最佳证据固定时间事大,一审中张X自己办理全面败诉和这一点有非常大的关系。要是张X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代理,张X最终承担的责任比现在的金额肯定还要小,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机会错过不再有,空遗憾毫无意义,如果能通过这件事长了记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值得的。

律师意见:

侵权纠纷发生后,证据的取得一定要非常及时,证据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普通群众很难做到全面收集,一旦错过取证的最佳时机,很可能有相当一部分证据就无法取得了。而证据对于诉讼而言又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没有证据的官司,就像没有兵马的一场战争,结果可想而知。

另外,有了证据以后,如何举证、质证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普通群众是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的,这需要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对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的熟练应用。所以,事故发生后,就算损失金额比较小,找律师咨询一下再决定是非常明智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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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祈华律师,工作作风严谨,办案认真负责,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参加工作十余年来,边律师承办各类案件近百起,积累了非常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