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青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XX销售中心。
经营者: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春,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诉讼记录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XX销售中心(以下简称XX销售中心)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销售中心的经营者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洁具买卖关系,以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4000元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4000元货款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仍未付款,确给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XX销售中心2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