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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彭律师代理下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万损失

发布者:彭青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南京XX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春,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原告南京XX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以民诉前调的方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浙0424民诉前调1429号,后调解不成本院依法将案件转成正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网上庭审的方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XX广场工法馆一期项目的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均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XX广场工法馆二期项目的款项能否得到支持。原告认为根据其提供的《工作确认函》、《工程竣工验收单》等,可以确认原告已实际施工、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原告对工程价款也进行了催讨,故被告应该支付该款项;被告抗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无被告的公章、二期项目并未实际施工,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对当时XX系自己员工的事实并没有否认且XX系工法馆一期项目的责任联系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涉XX广场工法馆二期项目的《工作确认函》、《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的员工参与了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XX广场工法馆一期询价单和二期的报价单,二者在施工内容及价款上相差较大;再次,根据原告提供的海盐XX广场工法馆一期、二期的施工图、效果图及完工照片可知,原告进行了工法馆二期的施工;最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律师函,其对二期的工程款进行了相应催讨,综上所述,可以确认原告对XX广场工法馆二期项目进行了实际施工,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但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虽抗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被告的公章、二期项目未实际施工,但被告的员工实际参与了工程竣工验收也未提出否定意见,另被告庭审中未提供原告未进行施工的任何证据,故对原告诉请的XX广场工法馆二期项目的工程款48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XX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工程款4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6元、财产保全费3176元,合计7732元,由原告南京XX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745元、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彭青春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经济案件等诉讼案件以及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具有深厚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