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3133000**********
执业机构: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离婚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6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徐某某因与叶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叶某某等两人系夫妻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日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拒绝履行,我方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调查发现被告转移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妨碍我方当事人债权实现。我方诉请撤销房屋转让行为。
|结果|撤销被告叶某某等房屋转让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