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均属于环保中的第三方机构,近几年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是环保执法的重点,那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呢。现朱立佳律师总结如下。
一、民事赔偿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此规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且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除了直接污染者承担责任外,受害方或有关单位也可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仅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却未明确处罚的具体内容,所以需要查看有关规定。以河北省为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款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按此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一般会面临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犯罪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按此规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可能会构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多的,也可以说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所以,有必要时长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检测标准、规范。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