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描述:郁某因沉迷于网络赌博,将自己的所有收入都赔在赌博中,通过各种理由向亲戚、同事、朋友借钱,均无法偿还。于是虚构项目进行诈骗,其利用自己在某中等专业学校老师的身份,虚构学校有水手技工项目、客轮项目等培训目需要垫资,以赚取学费差价的名义,先后骗取同学孙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07.63万元(该金额为公安认定,案发前已退还人民75.43万元)。郁某先后一年多时间利用以上项目要求孙某多次转账投资,且编造分红理由也回转给孙某一些款项。在郁某无法支付孙某分红或本金时,经孙某多次催款,拖延、撒谎引起孙某的怀疑,于是报警,遂案发被刑事立案后拘留。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 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
办案过程:在多次会见郁某后,总结本案争议问题及辩护策略。将从犯罪金额着手,配合认罪及退赔以罪轻方向辩护。因郁某的案件涉及其与孙某多次民间借贷,且微信聊天非常多,银行转让记录与微信聊天相对应才能将实际的诈骗区分开,所以本人及团队律师一起分工合作,梳理往来转账,将借贷款和投资诈骗款列表,再与微信聊天内容一一对应,确定诈骗款的来源,将公安机关审计认定的258万元款项降至130万元,得到检察官的认可。后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量刑和罚金均相应作了减少。
律师观点:一、本案侦查机关将所有转账金额汇总后减去返还金额,剩余258万元作为诈骗金额的结论是不合理的,部分事实未查明有有遗漏,存在疑点,而且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理由比较粗糙,结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律师建议公诉机关核实后认定或退回补侦后重新认定,对目前的结论和金额不予采纳。二、郁某于到昆山与被害人孙某说明过关于借款和项目相关的事情,不存在巻钱跑路的情形,说明其有还款意向,没有逃避事实。三、郁某被控制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或从宽处罚情节。另外,其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也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客观上,其家庭有实际困难,减轻量刑更符合社会利益。
张慧敏律师